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2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262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訓睿選任辯護人李瑀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90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行為後法律修正,可能影響於被告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張少威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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