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3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333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伯裕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6號、第390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古瑞君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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