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九七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因攜帶兇器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又因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未遂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甲○○因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古金男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IVX4Q4L10T28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一││台│7│臺│││同│同││0│││期年││中│6│中│上8│││││執6│││徒二│6│地│偵8│高│3│5│││6│5││盜│刑月││檢│7│分│易0││上│上││4│││││││院│1││││││├──┼───┼────┼──┼───┼─┼───┼────┼─┼───┼────┼──┤│竊│有二│3│台│4│臺│││同│同││0│││期年││中│9│中│8│││││執0│││徒四│至│地│偵1│地│訴5│38│││75│8││盜│刑月││檢│1│院│4││上│上││4││││8││││2││││││├──┼───┼────┼──┼───┼─┼───┼────┼─┼───┼────┼──┤│槍│有併萬││台│4│臺│││同│同││0│││期科元││中│9│中│上5│││││執0│││徒新│9間│地│偵1│高│4│7│││87│8││砲│刑台││檢│1│分│訴8││上│上││4│││三幣││││院│││││││││年拾│││││││││││└──┴───┴────┴──┴───┴─┴───┴────┴─┴───┴────┴──┘
受刑人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