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5469號債權人 黃文成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集思通路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集思通路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合約書所載借貸期間係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為期共12個月,另按債權人提出本票影本所示到期日為民國110年12月31日,是本件清償期尚未屆至,依上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