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邱米專 被告 黃信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00元【計算式:15,000+10,000+150,000=17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