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交簡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嘉交簡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育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育宏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蕭育宏之主觀犯意補充為「基於致交通公共危險之犯意」;另關於被告餐飲含酒精膳食之日時係101年12月『13日』晚上11時許」、騎車自摔肇事之日時則係「翌日(按為101年12月14日)凌晨2時50分」等應予更正外,其餘證據及所犯罪名等,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陳俊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