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 留國偉 相對人川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憲欽 法定代理人 許修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川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5年3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6年3月2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4,000,000元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二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川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經88年10月25日經88中字第000000000號函解散登記,雖然該公司股東在88年10月15日選任 許巍議 為清算人,但是許巍議已於92年5月20日死亡,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本、公司章程抄錄本、股東臨時會議記錄抄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故以相對人公司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1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巿││ 荖藤 ││173-10│旱│19│8分之2││├──┼───┼────┼──┼──┼───┼─┼────┼────┼──┤│002│嘉義巿││荖藤││173-4│旱│131│8分之2││└──┴───┴────┴──┴──┴───┴─┴────┴────┴──┘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