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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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嘉簡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于琴上列被告毀損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所宣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第九列關於「宣告緩刑2年」之記載,應更正為「宣告緩刑3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次按原判決理由欄所載緩刑期間,與主文不符部分,係屬誤寫,經原審以裁定更正,則原判決之瑕疵,已不存在,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71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454條所定簡易判決應行記載事項,並不包括於理由記載緩刑期間之多少,故緩刑之期間自應以主文諭知為準,理由中雖有誤載情形,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得由原審裁定更正以期一致。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係記載「緩刑參年」,足見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三第九列有關「宣告緩刑2年」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宣告緩刑3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