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被告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執字第5306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同署94年12月5日甲○榮己94執5306字第94997號函、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送達證書一份,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月9日彰檢榮執乙94執助744字第1146號函及所附拘票一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