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9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慧薇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單壹張、六合彩開獎手冊壹本,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774號被告簡慧薇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單1張、六合彩開獎手冊1本,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 業遽 被告供承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簡慧薇所犯賭博之案件,業經聲請人依法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7774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六合彩簽單1張、六合彩開獎手冊1本,均係被告簡慧薇所有,且均係供本件犯罪所用,業經被告簡慧薇於警詢及偵訊中供明在卷,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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