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告 莊鴻禧 被告新竹市地政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3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