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6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業經上開判決減刑在案,茲聲請人業已減刑之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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