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95年8月27日中午某時起,至96年2月
7日14時50分許,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05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696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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