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00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月中旬起至同年9月20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733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141號、96年度毒偵字第932、1565、1568、174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498號案件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