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家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上字第64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7年8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應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陳真真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