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金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金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金上字第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 律師
何俊墩 律師被上訴人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吳卜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7年8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協商室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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