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9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信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范鳳月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9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信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