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4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 柯豪秉 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
3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7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5月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簡源希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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