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24號聲請人甲○○
3號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提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鄉○○○段66-2、66-4、66-5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㈣釋明目前尚欠本金多少?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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