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69號
聲請人伍明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木森 間請求終止止付高利息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