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533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吳耀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壹萬玖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耀文於民國101年5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新臺幣14,460,000元整,自撥款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採三段計算,自民國101年5月23日起至
101年11月22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37%加0.47%計算,計為年利率1.84%,機動調整,自民國101年11月23日起至102年5月22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53%計算,機動調整,並自民國102年5月23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74%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2、新臺幣5,000,000元整自撥款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採二段計算,自民國101年5月23日起至103年5月22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以下稱郵儲機動利率)1.375%加0.345%計算,計為年利率1.72%,機動調整,並自民國103年5月23日起,按郵儲機動利率加0.645%計算;嗣後隨郵儲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3、新臺幣720,000元整,自撥款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採三段計算,自民國101年5月23日起至101年11月22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1.37%加0.47%計算,計為年利率1.84%,機動調整,自民國101年11月23日起至102年5月22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0.53%計算,機動調整,並自民國102年5月23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
0.74%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案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此有住宅貸款契約、借據可稽。詎到期後迭經催討迄未清償(分別自101年12月23日、101年11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住宅貸款契約第十一條、借據第十條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953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耀文│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143694││2月23日起││九│││87元│││││├──┼───┼─────┼──────┼──────┼───────┤│002│新臺幣│吳耀文│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496808││1月23日起││七二│││7元│││││├──┼───┼─────┼──────┼──────┼───────┤│003│新臺幣│吳耀文│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681568││2月23日起││九│││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耀文│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3694││1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吳耀文│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96808││2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吳耀文│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81568││1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