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柯永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藍象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查:聲
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為
送達地址之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否則本件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 許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