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7號
原 告 陳秋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黃細妹 、 劉正一
、 劉正凱 、 劉金創 、 劉美錦 、 劉美皇 、 劉美幸 、 劉美伶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