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7號
原   告  陳秋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黃細妹劉正一
劉正凱劉金創劉美錦劉美皇劉美幸劉美伶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