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98號
原 告 仕楷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芝羽
訴訟代理人 蔡文詰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50,6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
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9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