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953號
原   告  林晏溶
被   告  郭彥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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