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694號
原 告 洪世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珠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20,3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