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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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補字第32號
原   告  廖運來
上原告與被告 吳桂珍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
物,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
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捌佰元【計算式:高雄市○○區○○里○○
路○○巷○○號房屋課稅現值395,6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197,
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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