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552號
法定代理人 顏郁晉
訴訟代理人 陳煥新
被 告 曾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6月17日至同年月21日至原告處就醫
,積欠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3,264元云云。被告則以:伊
並未至原告處就診等語。經查:由原告提出之病歷摘要,該就診
病患之身高達176公分,然經本院勘驗到庭被告之身材,卻未達
170公分,被告顯非實際就診之人。從而,原告主張即難憑採,
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