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訴字第30號
即反訴被告 李安紬
訴訟代理人 黃坤鐘
法定代理人 莊南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註:請反訴被告提出當初購買房屋之廣告資料到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訴字第30號
即反訴被告 李安紬
訴訟代理人 黃坤鐘
法定代理人 莊南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註:請反訴被告提出當初購買房屋之廣告資料到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