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477號
即 原 告 林于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郡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等19人間第三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47,000元(訴訟標的價額參考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
6025號強制執行事件中,有關系爭客貨兩用電梯2座之公告拍賣
底價核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