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3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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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1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居留事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 律師被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代表人 曾文昌 (局長)住同右訴訟代理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因居留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六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判決案由欄所載經濟部(判決第一頁第十行),應更正為內政部。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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