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楊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附表┌───────┬───────────┬───────────┐│編號│一│二│├───────┼───────────┼───────────┤│所犯法條及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1級毒品罪│第2項施用第2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年8月10日│95年8月11日0時46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期間內為警查獲前某刻│├───────┼───────────┼───────────┤│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5年毒偵字第4247號│95年毒偵字第424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2633號│95年訴字第2633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月19日│96年1月19日││├────┼───────────┼───────────┤││確定日期│96年2月26日│96年2月2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