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原告 屈宇仁 訴訟代理人 羅玉蘭
鍾周亮 律師被告 董雅賢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屈宇光
屈宇儀 被告 屈宇明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菊芳 律師
朱宜君 律師 林宣佑 律師被告 孫國瑜 (GloriaGwoyuSun)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8關於「敦化銀行存款」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銀行敦化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