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經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明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10.18│98.10.30│98.10.06││││││├──────┼─────────┼─────────┼─────────┤│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697號│字第4697號│第534號│├─┬────┼─────────┼─────────┼─────────┤│最│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訴字第507號│99年度訴字第507號│99年度易字第696號││審││││││├────┼─────────┼─────────┼─────────┤││判決日期│99.03.16│99.03.16│99.03.31│││││││├─┼────┼─────────┼─────────┼─────────┤│確│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507號│99年度訴字第507號│99年度易字第696號││││││││├────┼─────────┼─────────┼─────────┤││判決確定│99.04.06│99.04.06│99.04.1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896號│字第2896號│字第2896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10.21│98.10.26│98.09.03││││││├──────┼─────────┼─────────┼─────────┤│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第534號│第4910號│字第4145號│├─┬────┼─────────┼─────────┼─────────┤│最│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易字第696號│99年度中簡字第975│99年度上訴字第844││審│││號│號││├────┼─────────┼─────────┼─────────┤││判決日期│99.03.31│99.04.13│99.06.03│││││││├─┼────┼─────────┼─────────┼─────────┤│確│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易字第696號│99年度中簡字第975│99年度上訴字第844│││││號│號││├────┼─────────┼─────────┼─────────┤││判決確定│99.04.19│99.05.10│99.06.1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字第2896號│第7851號│第7458號│└──────┴─────────┴─────────┴─────────┘┌──────┬─────────┬─────────┬─────────┐│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6日21時45│98年9月7日19時50分││││分左右為警採尿前回│左右為警採尿前回溯││││溯96小時內之某時│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145號│字第4145號││├─┬────┼─────────┼─────────┼─────────┤│最│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844│99年度上訴字第844│││審││號│號│││├────┼─────────┼─────────┼─────────┤││判決日期│99.06.03│99.06.03││││││││├─┼────┼─────────┼─────────┼─────────┤│確│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844│99年度上訴字第844│││││號│號│││├────┼─────────┼─────────┼─────────┤││判決確定│99.06.18│99.06.0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7458號│第7458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