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犯強盜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附表:
┌─────────┬────────┬────────┬────────┬────────┐│編號│01│02│03││├─────────┼────────┼────────┼────────┼────────┤│罪名│竊盜│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96年06月25日│96年06月30日│96年06月25日││├─────────┼────────┼────────┼────────┼────────┤│偵察機關│板橋地檢署│板橋地檢署│桃園地檢署│││及案號│96偵16042號│96偵16042號│97偵12713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98上訴2332號(聲││││案號│96易2289號│96易2289號│請書誤載為98年度│││││││上訴字第2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09月28日│96年09月28日│99年04月30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6易2289號│96易2289號│99台上3716號│││判決├─────┼────────┼────────┼────────┼────────┤││確判日期│96年12月19日│96年12月19日│99年06月17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