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宜補字第141號原告 許瑞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振忠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法官許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