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42號
原告 陳奕光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 律師
蔡孟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遠涵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