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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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8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莊信泰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欄九關於「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2,88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應更正為「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2,88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