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小瑪莉」(網豹)貳臺、「賽馬」壹臺、「雪豹」貳臺、「縱橫」壹台、「賽馬」壹臺、「摩天輪」壹台、「王牌」壹台、「鑽石5PK」貳臺及代幣壹仟貳佰肆拾枚、電玩機台計數器參臺、面值為1000分、500分、100分之儲值卡共壹百壹拾參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漏載代幣480枚(見95偵字第27354號卷第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4頁扣押物品清單),應予補述外,餘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玉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