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自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自字第34號自訴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即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刑事自訴狀可稽,是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之程式即有不備,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7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2月31日送達自訴人,有本院前開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尚未補正,其提起自訴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揆諸前揭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賢德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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