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醫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醫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醫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廣宏
張廖年城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
072號、第11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廖年城於民國100年5月5日晚間8時55分許,與被告馬廣宏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在臺中市○○區○○路3段83號悅豪精品旅館108號房間內,共同出手毆打告訴人 葉明哲 ,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後枕部疼痛合併左眼瘀青及背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馬廣宏、張廖年城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馬廣宏、張廖年城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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