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0五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七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塑膠袋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十三時二十分許,在被告甲○○新竹縣○○鄉○○村○鄰○○路○○○○號住處,查獲被告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持有之安非他命一包重約零點五公克(聲請書載為四點五公克),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本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七二五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毒品,且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0點五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安保管字第二0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七二五號偵查卷第四十三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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