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6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美麗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美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美麗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2420號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6年9月27日106年度聲字第285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另於假釋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0月27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820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廖建瑜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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