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司調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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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景煬 等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另按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陳景煬積欠聲請人
信用卡債務,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景煬
業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執字第63685號債權憑證。
當聲請人查調相對人陳景煬之財產資料,得知相對人陳景煬
於民國(下同)88年12月10日將坐彰化縣○○鎮○○段1259
、1261、1262、1263、1264、1267、1268地號土地設定新臺
幣(下同)4,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相對人鄭○○。茲
因前開抵押權設定,致聲請人於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
字第34506號強制執行因執行無實益而不能受償,致聲請人
不能就該不動產追償,為此主張相對人即抵押權人鄭○○應
就其前開土地所設定抵押權登記塗銷,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
請人代位辦理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並未表明本件調解標的及爭議
情形,即聲請人並未主張相對人陳景煬與相對人即抵押權人
鄭聰迪 間,就該抵押權竟究有何不存在,或已消滅之原因事
實及其法律依據,本件並無調解標的可資調解。再,尚不論
塗銷抵押權性質核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之法律關係。查聲請人前業於104年10月6日,以同一相對人
為被告,提起確認相對人間對前開土地之抵押權及所擔保債
權不存在訴訟,經本院104年訴字第977號受理在案。且查於
該訴訟程序中,相對人陳景煬及相對人即抵押權人鄭聰迪並
數次提出答辯狀答辯,該案並因兩造二次無正當理由遲誤言
詞辯論期日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視為撤回而終結,有本
院案件索引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從而,本件法律關係性質無
從調解,且依前開當事人狀況,亦難期待相對人能實際到院
為調解。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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