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簡字第49號
原 告 李機府
訴訟代理人 蘇子良 律師
被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 律師
複 代理人 駱士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下午4時1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