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小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麒麟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子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振亭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零玖佰叁拾柒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