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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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五五號
原告悅昇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海清 送達代收人 林宗奭 被告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大勳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壹佰肆拾肆萬陸仟陸佰叁拾捌元,應繳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中華民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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