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附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九年度台附字第一0號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
陳怡成 律師被上訴人甲○○
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住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
林之嵐 律師 黃聖棻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六年度附民上字第三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之一部分,已維持被上訴人經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其他經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無罪部分,則予撤銷改判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駁回上訴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李伯道法官孫增同法官李英勇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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