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69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李輝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洪劍銘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上方關於被繼承人「 周素鸞 」之記載,應更正為「洪劍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