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41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15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新台幣137,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